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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柏台

[公元1899年-1935年,人民司法的开拓者]

梁柏台为[公元1899年-1935年,人民司法的开拓者]

  梁柏台(1899~1935),又名殿栋,谱名佑民,字越庐、月庐、苏生,号鹤鹏、梯云,新昌查林村人。出身于农民家庭,秉性聪慧,先后在本村双溪学堂和邻村知新学校求学,从小立志要做一个“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忘公”的“许国大丈夫”。1918年秋,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次年在杭州响应五四运动,为-中坚,1920年8月,进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是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初,回家与陈莲芝完婚。婚后7天即登上赴苏学习征程,几经曲折,9月到达伊尔库茨克。先由远东局派往党校受训,次年8月,进莫斯科东方劳动大学学习。年底,转为中共党员。1924年,完成大学学习任务,被分配到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崴埠CP支部书记等职,并在党校兼课。1927年底,被调到伯力远东党部工作。后来又被派到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时翻译了《联共党纲和党章》、《列宁主义入门》等书籍。其间,凡党派往苏联学习或学成回国人员的膳宿、交通和安全,均予过问和安排。
  在远东地区工作10年,创立了中共党组织在远东的工作基础。1931年6月回国。辗转到达中央苏区瑞金,参加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主要文件——宪法、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和婚姻法的起草工作。11月,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由他执笔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月,被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委任为司法委员部委员,不久,又被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部长、临时检察长等职。主持《革命法庭条例》、《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十多部法规,使苏区的司法建设逐步完善和加强。1933年7月,兼任内务部副部长(后为代理部长),把占苏区人口半数以上的红军家属作为内务部的“最中心的工作”,特制订《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在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被推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当选为第二届中央政府执法委员会委员。2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作《关于组织的重要原则》报告,被选为司法人民委员。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还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校长毛泽东)、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其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诸方面,任务繁重,工作出色,受到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央领导的称赞。10月,红军长征,奉命留苏区坚持斗争,被任命为中央分局成员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陈毅),主持日常工作。1935年3月4日,在与敌激战中负重伤被俘,不久,被敌人杀害于江西省大余县。中共党史人物传卷22有传。
  
同年(公元1899年)出生的名人:
同年(公元1935年)去世的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