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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弘祚

[清][?-1700年,清朝大臣]

朱弘祚为[清][?-1700年,清朝大臣]

  朱弘祚(?—1700)朱昌祚弟,字徽荫,山东高-,清朝大臣。弘祚自举人授江南盱眙知县,有惠政,举卓异。康熙十四年,行取御史,以昌祚子绂官大理寺卿回避,改刑部主事。再迁兵部督捕郎中,出为直隶天津道佥事,调直隶守道参议。
  二十六年,超擢广东巡抚。入见,奏对称旨,赐帑金千,及内厮鞍马。过庾岭,察知夫役苦累,首禁革之。复牒兵部,凡使者过境,有驿站供亿,不得更有所役。广东军兴后,无艺之徵,浮於正供,悉罢免。劾墨吏尤者数人,馀悉奉法。盐法为藩下奸民所乱,据引地莫敢谯诃。弘祚疏陈整饬盐政数事,如议行。高州属县吴川,琼州属县临高、澄迈,户少田芜,积逋十二万两有奇,疏请豁免。卫所屯田岁输粮三斗,额重多逃亡。弘祚言:“民粮重,则每亩八升八合起科,今屯田浮三之二,非恤兵之道,当比例裁减。”事皆允行。逆乱方定,奸民告讦无已,疏请严妄首株连之例,略谓:“当定南分镇,闻风投冒倚藉声势者,实繁有徒,迨经平定,藩下人应归旗者,悉已簿录解京;籍内无名者,释放为民。嗣有旨:‘藩下官兵、奴仆及贸易人等,除实系辽东旧人及价买人外,逐一清查,发出为民。’臣寻绎诏意,原以诸人皆朝廷赤子,不忍株累。且十馀年来,或补伍,或归农,或死亡迁徙,无籍可稽。乃奸宄之徒,蔓引株连,或在部呈首,或向有司告讦;及事白省释,而官民之被累已深。请敕部严议。”从之。
  三十一年,擢福建浙江总督。值大计,弘祚疏言“福建地瘠民佻”,上责弘祚失言,谓:“贤才不择地而生。四川巡抚张德地署延绥巡抚,言‘延绥边地,无可举博学鸿词者’;少詹事邵远平奏‘南方人轻浮不可用’。朕心甚不惬,因皆罢斥。今弘祚又以谬言陈奏,下部议降调。”三十九年,命修高家堰河工,病卒。
  子绛,官至广东布政使;纲,初授兵部主事,累官湖南布政使,雍正间,擢云南巡抚,疏劾署巡抚杨名时徇隐废弛,藩库借支未清款项至十九万有奇,名时坐是得罪。寻调抚福建,卒,谥勤恪。
  
同年(1700年)去世的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