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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舜元

[明]

张舜元为[明]

  张舜元(生卒不详)字伯才。望都人。明嘉靖八年(1529)中进士,任吴县知县。吴县为富庶之乡,赋税甲天下,县内豪右为把持敛收赋税的肥缺,每任县令刚到任,就以重金贿赂。张舜元到任后,即拒贿金,改革收取织造户税金的方法,公开价格,减少中间环节。对土地税则无论贫富,按额征收。对横行乡里的豪右严惩不贷,县内出现了豪右敛迹、平民乐业的局面,因政绩擢升为吏部稽勋主事。离县时民众遮道挽留,立生祠祭祀。后因遭谗,左迁为凤阳府判,到任伊始即迅速审结一人失其妇、株连无数且久拖不决的积案,被时人誉为“张青天”。再上调为户部主事,旋转户部员外郎。
  当时权臣严嵩的爪牙仗势截留国赋,张舜元立限催缴,3个月内征收20万石。又迁广东司郎中兼视司篆,因上条陈“富国十三事”,评定百官优劣,违忤了严嵩,外补为河南左参议。义不媚嵩,最终罢官归里。仍以民为念,抚恤孤寡,为民请得免去荒地税,并减少州厂翟城役及薪库役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县民的负担。灾年自己出资办粥厂赈灾,对饿毙者施以芦席掩埋,享誉县里。晚年号“尧山居士”。
  来源:保定市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