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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沂春

[明]

刘沂春为[明]

  刘沂春,字泗哲,一字鲁庵,潭头人。明崇祯七年(1634)进士,授乌程(在浙江省)知县。前任知县马思理治县,政绩斐然,教化普及。沂春接任后,益实心为治,政绩突出。当时乌程士民都说:“自建县以来,只有马、刘二公不愧是爱民的父母官。”后迁任刑部主事。时朝政黑暗,冤狱丛生。行人熊开元因得罪权臣,受诬入狱,沂春审知冤情,为其抱不平。权臣以利害相胁,沂春不为所动,坚持公道。权臣请求圣旨复议,刘沂春仍坚持前议,疏言:“公道在人心,臣读书守法,怎敢以谎言欺君。”不久,即被罢官回乡。
  崇祯十七年福王在南京即位,起用沂春为工部主事。清顺治二年(1645)福王政权瓦解,唐王在福州建立反清政权,任沂春为布政司参议,进太常寺卿,顺治三年唐王败,沂春隐居不出。顺治四年鲁王入闽,大臣钱肃乐荐为副都御史,升吏部左侍郎。顺治五年,鲁王败,沂春隐居深山,后死于侯官凤冈。著有《珑洞集》20卷,《出云岩集》10卷,商定明崇祯《长乐县志》1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