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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

[明]

黄钟为[明]

  黄钟(生卒年不详)
  字朝阳,沙县城关丛桂坊人。自幼聪明,9岁失父,16岁取得廪生资格。当时,闽人谈起诗,都推崇莆田,黄锤到莆田从师学诗。3年后返回,诗名大显。明弘治二年(1489年)考取举人,授六安州同知。黄钟爱百姓,操守清正。倘有公案,一定详审明察,究其来龙去脉,才给予判断。所以百姓都颂赞他为“黄精实”。弘治八年(1495年),黄钟代理知州,遇上灾年,黄钟除了开仓放粮外,又拿出自己的薪俸,买米熬粥,赈济老弱病残。当时,有客商长途贩粮到六安高价出售,百姓因粮价高与商人发生争执。官司打到州衙,黄钟深思之后,对灾民说:“人家长途跋涉运粮米救你们性命,难道值不得大价钱吗?”还相应提高了粮价。各地粮商听说此事,竞相运粮前来。不出半月,运到粮食数干石,价格随着下跌。百姓更加敬佩黄钟的能谋善算。不久黄钟擢升宁波府通判。黄钟因为六安的百姓名册未曾编造完毕,特向上级申请再留半年,待名册编造好了才离开六安。百姓怀念他的恩德,特意造了一座亭,以志纪念。
  宁波府三卫沿海有9座仓库,前几任监库相继因-被处罚。黄钟到任后,秋毫无所染,出纳帐目一清二楚。百姓负担没有加重,军队所需也不曾延误。不久,因护送饷银前往奉化,得暴病死于途中。死后身无长物,棺敛墓葬都由官署安排。官民怀念他,写了许多挽诗,尚书杨守随诗中赞称黄钟“身倦尚怀官事了,心清不顾仕囊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