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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

郭明瑞为

  
  郭明瑞(1947~)当代民法学家。山东招远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1985年到烟台大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讲授民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票据法等课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合著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参与编写了《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现承担山东省“八五”项目“对外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山东省教委项目“民事经济审判实务研究”和“担保物权”的研究工作。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必须由民法调整,民法不仅调整消费领域商品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生产领域的商品经济关系。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法与资本主义民法有本质区别,但这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不能由民法调整、不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2、认为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又是植根于社会的经济生活,并非可以随意创制或者取消。权利是主体利用各种财富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其中心内容是利益,但它所体现的是符合12下页